適用對象: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幼兒園及國小附幼)經鑑輔會認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且就讀普通班(含學障)未安置任何特殊班型,仍需接收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
方案內容:除學業補救外,也可包括語文訓練、知動訓練、團體輔導、適應能力、社會能力等,若作學科補救教學,除依安置建議外,請附前學年成績單影本(即學生需求證明)及本學期課表,
於假日、課餘時間採外加方式,依學生IEP規劃進行,每校最高上限200節。「特教方案服務」項目需經家長同意及學校特推會議通過方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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