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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計畫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 目的:為協助公立幼兒園穩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支持家庭育兒,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於課後能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三、 原則:(一)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得按各地區背景、特性及家長實際需求辦理本服務。(二) 協助幼兒園穩定招生,如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優先開辦本服務。(三) 學校在辦理本服務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於招生公告、班親會、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幼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並告知家長本服務補助範圍及自由選擇參加性質。實施期間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四) 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五) 教保服務人員之補休,不得影響延長照顧服務時間之開辦。另辦理平日延長照顧,各校應彈性調整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上下班時間,以配合本服務辦理時段,並應符合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之規範(不包含休息一小時之時段)。(六) 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一人。(七) 幼兒園應優先協調園內教保服務人員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或另聘代理人員代理之,以避免產生教保服務人員於休假期間尚須返校提供本服務,而園方需另行支應鐘點費情形。

、 補助對象:(一) 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者,且以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包含於前述日期尚未滿2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所招收之幼兒。(二)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三) 第二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五、補助原則:(一)符合第四點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二)符合第四點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三)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園內參與延長照顧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四)本要點學期中平日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依本計畫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規定辦理。(五)本計畫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延長照顧服務實施原則:(一)本服務實施時間如下,各園得視家長需要調整。1、學期中:下午四時至下午六時。2、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3、寒假辦理:至少一週(2月至少辦三天)4、暑假辦理:四週至八週(7.8月至少各辦二週)(二)除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調整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者外,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不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及不影響教保服務人員法定最低研習時數為原則。(三)場地以幼兒園教室為主,各園在辦理延長照顧時應特別注意幼兒安全。(四)課程內容應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充分告知家長資訊。(五)參加延長照顧之幼童放學時,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及家長共同維護放學之安全。

七、本服務得依實際需求自辦或併辦,其編班原則如下:(一)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一人也需開班。(二)其編班可不依原班級為界限,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師生比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三) 幼兒園依幼兒教育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本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八、經費收支:(一)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費用收取標準,應依以下規定計算方式 訂定;1. 平日參加費用:依各期開辦時數計算,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符合第四點補助對象之幼兒,免收費用。2. 寒、暑假加托服務期間費用:一般家庭幼兒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單日收取一百二十元;符合第四點補助對象之幼兒,免收費用。3. 幼兒臨時有參加前二目服務之需求者,其平日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已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二)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參與延長照顧幼兒人數5人(含5人)以每小時新臺幣400元為上限,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上述費用得考量社區家長經濟能力作適當調整。(三)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四)前項費用應開立收據,不得以任何名目超收費用。(五)本服務總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時數實施時,應依比例減收費用。(六)參加本服務學生欲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者,如為一次收費者,應依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按比例退還費用。(七)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九、經費支出:支出項目分為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行政費、午餐費和點心費四類,各費用支出比例及細目如下:(一)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鐘點費以每鐘點最高四百元計算,總支出以收費總額百分之七十為限。行政費以總支出以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限,水電費不得超過行政費百分之十。(二)午餐費及點心費:依照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標準辦理。(三)所收費用如不敷支應前項各款費用時,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為優先。(四)各項收支項目均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規定辦理,各園應以代收代付納入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如有結餘款,應充實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教材、物品,並於該學年內支用完畢。倘仍有餘款,應依比例退還家長。

十、辦理延長照顧之教保服務人員認真負責者,得依本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第參類第六項「辦理校內學生大型活動」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獎勵。(一)同一學年度(含第1學期、寒假、第2學期、暑假)一次為限。(二)鄉鎮立幼兒園逕報鄉鎮公所核定,免報本府辦理。

十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請依據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公告
特殊暨幼兒教育科
詳細內容連結:https://portal.boe.ttct.edu.tw/bulletin/view.php?sn=B115000167